第十七章、作风下流1_性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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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作风下流1

  1、宋文革的答辩

  我的答辩

  法官同志,自从一九九四年底,法院判不准离婚,我心里很高兴。得到法庭支持和双方单位领导协商,同意我和儿子住回家中。我着带儿子,回到了原来家门口。我们从窗口上看见,原告一个朋友在看电视。我差不多讲了一个多小时好话,他还是不肯给我开门。

  后来,我将所有办公室钥匙,拿去套开了。我和儿子进了家,原告的那个朋友说:你们两个人闹到了这种地步,你就答应,离了吧。我帮你把户口,迁到广州去。

  原告不多久,就回来了,看见我在,手拿菜刀来砍我。幸好有他朋友抓住他。他左砍右砍砍不成,改用拳打脚踢,打得我口出血,右脚大腿上面,青紫多块,两三天都起不了床。胸口痛了一共四十二天。

  当天晚上,六点多钟,原告的新情妇,刘彬彬下班回家。我拖着双脚,不能走路身体,去找到了她,把判决书放到她手中,说请求她的原谅。

  可她以为,自己已经是这间房子的主妇了。对我母子搬回家来,非常地不满,满肚子的牢骚。原告当着她的面,多次打我的脸。

  我一个弱女子,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我就准备,要去自杀了。原告的朋友见我要自杀了,才要刘彬彬赶快出去,并且大声地骂原告:

  你还没有离婚,你就不应该,把刘彬彬带回家里来。

  我回到了家里住下,原告马上将他和刘彬彬的共同房间锁住了,不分白天与黑夜。家里的电话,我和儿子都不能用,改装在他和他女儿的房间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我在操劳家务,给每天读书的女儿赶时间做饭,三个多月。

  三个月当中,我每月三百元给原告,作为我的伙食费。没有想到,原告拉关系,去香港半个月。一分伙食钱不留下来之外,还请来了他的亲戚来看这个家。一个男的,姓熊,女的姓周。他们都可以自由出入原告的房间,唯独我和儿子,不能够进入他的房间。

  半个月一共五个人的生活开支,全由我负担。原告女儿该吃该用的物品,全部锁在房中。姓周的大姐问她,为何要这样做。女儿说,是父亲叫她这样做的。

  原告说我毒打他的女儿,你们说,这有可能吗?他去香港时,还请了两个人来看家。而且她的女儿,已经十五岁多了。站起来要比我高;坐起来要比我大。我还敢打她?我将判决书给那两个人看过,反而被他的女儿一脚,就踢烂了我的房门。此事我单位的领导和原告单位的领导,都知道。

  原告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来就是不理不睬。一九九四年,儿子上不了学前班,我几次打电话,原告都不理睬。后来我只得将儿子送往他的办公室,逼着他给儿子去联系学校。于是他带着儿子回家。

  儿子在家里住的那段时间,都是同原告还有那个坏女人,他的情妇刘彬彬三个人,同睡一张床。儿子天天在电话里哭着吵着,要我接他回来。儿子在那儿只住了两个月,患严重感冒就有三十多天。这一点,是据学校里儿子班主任老师所说的。

  原告不但不给儿子治病,还让他情妇不准儿子打电话给我。当我跑上六楼,原告的住所去接人,那情妇不但开门,反而锁住了门。叫他女儿来骂我,所以我才打烂了他门口的花盆。之后原告情妇要他女儿将久病未治的儿子送往我的单位。

  儿子不是我接回来的,是原告他丢给了我的。原告和刘彬彬两个人非法同居,给孩子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一九九二年,原告就亲笔写了离婚申请,要实现他多年离婚愿望。还凶恶地逼着,要我签字。财产清单是我在一九九二年底所写,因当时人民政府分给了我们四人三房一厅住进去。这时原告就开始跟我分居。而且经常打我骂我,还逼迫要和我离婚。

  他把结婚多年的四万元存款要走之后,我估计原告没有回心转意的余地,我就写了那个财产清单。当时财产清单还不很详细,还有很多东西,没有写上。原告说没有财产处理,真是一派胡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因为给儿子交学费,还差二百零二元,我要儿子去向原告讨要。原告不但不给,反而赶我和儿子走,大叫要我们快点滚蛋。他手拿一根大竹板,当着他新情妇的面来打我。那个妇人在我家里吃住了九天,还竟敢跟着原告同出同进。

  刚好这九天,是我儿子陈寻常出水痘最危险的九天。他天天上医院打吊针,晚上九点多钟还要上一次。原告对这些事情不闻不问,与那个新情妇风风光光,嘻嘻哈哈地进出家门。

  原告用竹板追着我母子两人乱打,以致我双手鲜血直流。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我才随手抓起一个有机玻璃茶杯扔过去。茶杯打在他的脸上,茶杯玻璃碎片,划破他的皮肤流了一些血。这时原告才停手。虽然他缝了三针,可我完全是出于自卫。当我被赶出家门时,原告女儿在六楼还用石头砸我俩母子。

  我双手流着鲜血,去找到原告单位,派出所妇联宣传部专管妇女干部,市里信访机关以及人民法庭,只因原告单位的领导都很忙,才得不到解决。事后原告就将家门又换了锁,还用脚踢坏了我住的那间房门,损坏我很多的生活用品,特别坏是砸烂我好多东西。

  从此以后,我母子又被原告赶出家门,就只差没有流落街头。我就这样一天天挨过去得不到解决。于七月十五号,由人事科莫科长,经贸公司林经理带人,将我母子的衣服,从家里带回了办公室。

  1、宋文革的答辩

  我的答辩

  法官同志,自从一九九四年底,法院判不准离婚,我心里很高兴。得到法庭支持和双方单位领导协商,同意我和儿子住回家中。我着带儿子,回到了原来家门口。我们从窗口上看见,原告一个朋友在看电视。我差不多讲了一个多小时好话,他还是不肯给我开门。

  后来,我将所有办公室钥匙,拿去套开了。我和儿子进了家,原告的那个朋友说:你们两个人闹到了这种地步,你就答应,离了吧。我帮你把户口,迁到广州去。

  原告不多久,就回来了,看见我在,手拿菜刀来砍我。幸好有他朋友抓住他。他左砍右砍砍不成,改用拳打脚踢,打得我口出血,右脚大腿上面,青紫多块,两三天都起不了床。胸口痛了一共四十二天。

  当天晚上,六点多钟,原告的新情妇,刘彬彬下班回家。我拖着双脚,不能走路身体,去找到了她,把判决书放到她手中,说请求她的原谅。

  可她以为,自己已经是这间房子的主妇了。对我母子搬回家来,非常地不满,满肚子的牢骚。原告当着她的面,多次打我的脸。

  我一个弱女子,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我就准备,要去自杀了。原告的朋友见我要自杀了,才要刘彬彬赶快出去,并且大声地骂原告:

  你还没有离婚,你就不应该,把刘彬彬带回家里来。

  我回到了家里住下,原告马上将他和刘彬彬的共同房间锁住了,不分白天与黑夜。家里的电话,我和儿子都不能用,改装在他和他女儿的房间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我在操劳家务,给每天读书的女儿赶时间做饭,三个多月。

  三个月当中,我每月三百元给原告,作为我的伙食费。没有想到,原告拉关系,去香港半个月。一分伙食钱不留下来之外,还请来了他的亲戚来看这个家。一个男的,姓熊,女的姓周。他们都可以自由出入原告的房间,唯独我和儿子,不能够进入他的房间。

  半个月一共五个人的生活开支,全由我负担。原告女儿该吃该用的物品,全部锁在房中。姓周的大姐问她,为何要这样做。女儿说,是父亲叫她这样做的。

  原告说我毒打他的女儿,你们说,这有可能吗?他去香港时,还请了两个人来看家。而且她的女儿,已经十五岁多了。站起来要比我高;坐起来要比我大。我还敢打她?我将判决书给那两个人看过,反而被他的女儿一脚,就踢烂了我的房门。此事我单位的领导和原告单位的领导,都知道。

  原告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来就是不理不睬。一九九四年,儿子上不了学前班,我几次打电话,原告都不理睬。后来我只得将儿子送往他的办公室,逼着他给儿子去联系学校。于是他带着儿子回家。

  儿子在家里住的那段时间,都是同原告还有那个坏女人,他的情妇刘彬彬三个人,同睡一张床。儿子天天在电话里哭着吵着,要我接他回来。儿子在那儿只住了两个月,患严重感冒就有三十多天。这一点,是据学校里儿子班主任老师所说的。

  原告不但不给儿子治病,还让他情妇不准儿子打电话给我。当我跑上六楼,原告的住所去接人,那情妇不但开门,反而锁住了门。叫他女儿来骂我,所以我才打烂了他门口的花盆。之后原告情妇要他女儿将久病未治的儿子送往我的单位。

  儿子不是我接回来的,是原告他丢给了我的。原告和刘彬彬两个人非法同居,给孩子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一九九二年,原告就亲笔写了离婚申请,要实现他多年离婚愿望。还凶恶地逼着,要我签字。财产清单是我在一九九二年底所写,因当时人民政府分给了我们四人三房一厅住进去。这时原告就开始跟我分居。而且经常打我骂我,还逼迫要和我离婚。

  他把结婚多年的四万元存款要走之后,我估计原告没有回心转意的余地,我就写了那个财产清单。当时财产清单还不很详细,还有很多东西,没有写上。原告说没有财产处理,真是一派胡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因为给儿子交学费,还差二百零二元,我要儿子去向原告讨要。原告不但不给,反而赶我和儿子走,大叫要我们快点滚蛋。他手拿一根大竹板,当着他新情妇的面来打我。那个妇人在我家里吃住了九天,还竟敢跟着原告同出同进。

  刚好这九天,是我儿子陈寻常出水痘最危险的九天。他天天上医院打吊针,晚上九点多钟还要上一次。原告对这些事情不闻不问,与那个新情妇风风光光,嘻嘻哈哈地进出家门。

  原告用竹板追着我母子两人乱打,以致我双手鲜血直流。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我才随手抓起一个有机玻璃茶杯扔过去。茶杯打在他的脸上,茶杯玻璃碎片,划破他的皮肤流了一些血。这时原告才停手。虽然他缝了三针,可我完全是出于自卫。当我被赶出家门时,原告女儿在六楼还用石头砸我俩母子。

  我双手流着鲜血,去找到原告单位,派出所妇联宣传部专管妇女干部,市里信访机关以及人民法庭,只因原告单位的领导都很忙,才得不到解决。事后原告就将家门又换了锁,还用脚踢坏了我住的那间房门,损坏我很多的生活用品,特别坏是砸烂我好多东西。

  从此以后,我母子又被原告赶出家门,就只差没有流落街头。我就这样一天天挨过去得不到解决。于七月十五号,由人事科莫科长,经贸公司林经理带人,将我母子的衣服,从家里带回了办公室。

  1、宋文革的答辩

  我的答辩

  法官同志,自从一九九四年底,法院判不准离婚,我心里很高兴。得到法庭支持和双方单位领导协商,同意我和儿子住回家中。我着带儿子,回到了原来家门口。我们从窗口上看见,原告一个朋友在看电视。我差不多讲了一个多小时好话,他还是不肯给我开门。

  后来,我将所有办公室钥匙,拿去套开了。我和儿子进了家,原告的那个朋友说:你们两个人闹到了这种地步,你就答应,离了吧。我帮你把户口,迁到广州去。

  原告不多久,就回来了,看见我在,手拿菜刀来砍我。幸好有他朋友抓住他。他左砍右砍砍不成,改用拳打脚踢,打得我口出血,右脚大腿上面,青紫多块,两三天都起不了床。胸口痛了一共四十二天。

  当天晚上,六点多钟,原告的新情妇,刘彬彬下班回家。我拖着双脚,不能走路身体,去找到了她,把判决书放到她手中,说请求她的原谅。

  可她以为,自己已经是这间房子的主妇了。对我母子搬回家来,非常地不满,满肚子的牢骚。原告当着她的面,多次打我的脸。

  我一个弱女子,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我就准备,要去自杀了。原告的朋友见我要自杀了,才要刘彬彬赶快出去,并且大声地骂原告:

  你还没有离婚,你就不应该,把刘彬彬带回家里来。

  我回到了家里住下,原告马上将他和刘彬彬的共同房间锁住了,不分白天与黑夜。家里的电话,我和儿子都不能用,改装在他和他女儿的房间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我在操劳家务,给每天读书的女儿赶时间做饭,三个多月。

  三个月当中,我每月三百元给原告,作为我的伙食费。没有想到,原告拉关系,去香港半个月。一分伙食钱不留下来之外,还请来了他的亲戚来看这个家。一个男的,姓熊,女的姓周。他们都可以自由出入原告的房间,唯独我和儿子,不能够进入他的房间。

  半个月一共五个人的生活开支,全由我负担。原告女儿该吃该用的物品,全部锁在房中。姓周的大姐问她,为何要这样做。女儿说,是父亲叫她这样做的。

  原告说我毒打他的女儿,你们说,这有可能吗?他去香港时,还请了两个人来看家。而且她的女儿,已经十五岁多了。站起来要比我高;坐起来要比我大。我还敢打她?我将判决书给那两个人看过,反而被他的女儿一脚,就踢烂了我的房门。此事我单位的领导和原告单位的领导,都知道。

  原告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来就是不理不睬。一九九四年,儿子上不了学前班,我几次打电话,原告都不理睬。后来我只得将儿子送往他的办公室,逼着他给儿子去联系学校。于是他带着儿子回家。

  儿子在家里住的那段时间,都是同原告还有那个坏女人,他的情妇刘彬彬三个人,同睡一张床。儿子天天在电话里哭着吵着,要我接他回来。儿子在那儿只住了两个月,患严重感冒就有三十多天。这一点,是据学校里儿子班主任老师所说的。

  原告不但不给儿子治病,还让他情妇不准儿子打电话给我。当我跑上六楼,原告的住所去接人,那情妇不但开门,反而锁住了门。叫他女儿来骂我,所以我才打烂了他门口的花盆。之后原告情妇要他女儿将久病未治的儿子送往我的单位。

  儿子不是我接回来的,是原告他丢给了我的。原告和刘彬彬两个人非法同居,给孩子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一九九二年,原告就亲笔写了离婚申请,要实现他多年离婚愿望。还凶恶地逼着,要我签字。财产清单是我在一九九二年底所写,因当时人民政府分给了我们四人三房一厅住进去。这时原告就开始跟我分居。而且经常打我骂我,还逼迫要和我离婚。

  他把结婚多年的四万元存款要走之后,我估计原告没有回心转意的余地,我就写了那个财产清单。当时财产清单还不很详细,还有很多东西,没有写上。原告说没有财产处理,真是一派胡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因为给儿子交学费,还差二百零二元,我要儿子去向原告讨要。原告不但不给,反而赶我和儿子走,大叫要我们快点滚蛋。他手拿一根大竹板,当着他新情妇的面来打我。那个妇人在我家里吃住了九天,还竟敢跟着原告同出同进。

  刚好这九天,是我儿子陈寻常出水痘最危险的九天。他天天上医院打吊针,晚上九点多钟还要上一次。原告对这些事情不闻不问,与那个新情妇风风光光,嘻嘻哈哈地进出家门。

  原告用竹板追着我母子两人乱打,以致我双手鲜血直流。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我才随手抓起一个有机玻璃茶杯扔过去。茶杯打在他的脸上,茶杯玻璃碎片,划破他的皮肤流了一些血。这时原告才停手。虽然他缝了三针,可我完全是出于自卫。当我被赶出家门时,原告女儿在六楼还用石头砸我俩母子。

  我双手流着鲜血,去找到原告单位,派出所妇联宣传部专管妇女干部,市里信访机关以及人民法庭,只因原告单位的领导都很忙,才得不到解决。事后原告就将家门又换了锁,还用脚踢坏了我住的那间房门,损坏我很多的生活用品,特别坏是砸烂我好多东西。

  从此以后,我母子又被原告赶出家门,就只差没有流落街头。我就这样一天天挨过去得不到解决。于七月十五号,由人事科莫科长,经贸公司林经理带人,将我母子的衣服,从家里带回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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