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惨不忍睹2_性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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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惨不忍睹2

  2、宋文革单位给法院的证词

  满长雄:陈本虚,我说,你有什么资格,来做这样的批注。宋文革为什么在这个时候不出庭,一个弱女子,对这样的审判,是有意见的。一个有妇之夫,长期与人非法同居,第三者的介入,已经毁掉了一个好好的家庭。难道这些坏人,就可以长期的逍遥法外,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也是我们社会的正气下滑,邪恶四起的真正原因。也是我们法制工作者需要考虑的地方。再说就是法院不判决你陈本虚离婚,也是有一定道理。

  什么天理何在,什么天理何存,真的是一派胡言。难道你想法院不反对你这个负心汉,也和你一起来欺负我们一个女同志?

  严小春:一九###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写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谁予离婚。其中第七条说: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如果按这一条,法院已经没有理由再不判决离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不知道,这法官为什么置法律于不顾,不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非要不判别人离婚。

  王建春:法院判决,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支持。因为法院对一件离婚案处理过程,他也是抱着要基本保持家庭稳定态度来执行的。陈本虚,你既然要离婚,那就得有耐心等一等。要是人人离婚都像上洗手间那样方便,那这个社会,还成不成社会呢?不过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真的不应该再说,他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了。

  要是两个人的矛盾到了这种程度,法官还在那里睁着眼睛,瞎说人家的感情没有破裂,真的也说不过去。气急攻心穷急无奈,陈本虚是自己命遇的剋星,纵然是作家找来了圣经词典,也是救他不得的。

  法律真的是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律就是天平,法律就应该无情,既然法律都可以做得有情有义,既然法律都可以说来说去,要你法律做什么?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个法官,真可以说,不是个东西。至少也是一个坏法官。陈本虚骂他,没有骂错,要骂。

  陈本虚在宋文革单位证词上的批注:

  奇文共欣赏。想不到现在这个世界上,还有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理。还有这样的妇联,真是把人都要笑死了。可是这就是我们面前真正的现实。这里现实,就是这样的。现实是常常会让你发笑的东西。好了,如水月光先生,你就认真地看一看,这当代奇文吧。

  东莞长安法院领导并陈本虚离婚案的主审法官同志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

  我们单位的宋文革同志,能够遵守公司的组织纪律,能够团结广大同志,能够助人为乐,是一个人品好,思想好,工作也好,不可多得的女同志。尤其是她因为家庭的问题,多次求助于我们公司的妇联,镇妇联,市妇联,市信访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可是却从来也没有影响到她的上班工作时间。都把自己的家庭问题和工作问题,处理得相当好。得到我们全公司同志们的一致称赞。

  现在根据我们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初步了解,她对法庭所答辩的材料,虽然在第一次和二次之间,有一些小小的出入,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是属实的。现在也将我们单位经过研究之后的一些意见,和一些不成熟看法,向你们,我们的人民法院提供参考如下:

  今年六月,我单位职工宋文革同志就因肾结石住院出院没多久,就招到丈夫陈本虚毒打,不但打得她鼻青脸肿。陈本虚他这一次居然还要我们的宋文革同志给他跪下来,还不准她自己站起来。陈本虚就是经常性的打她,常常都被打得浑身是伤。我们常常在办公室里,看到她的伤痕的都是感觉到惨不忍睹。

  这样的行为,不是一个典型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法西斯分子的行为么?当我们单位和妇联的同志们,知道宋文革同志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我们公司并没有宿舍的情况下,唯有在总部资料的档案室,摆下了一张床的地方,我们把它给腾了出来,给宋文革同志暂时住下。

  你们试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提供床位给宋文革同志,那她碰到了这样凶恶的坏蛋,不是就只有让一个女同志往死里去了吗。

  我们认为一个人离婚,是要经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但是一个残酷没有人性的打人者,他是触犯刑法了的。这要不要你们法律机关亲自来处理?是否可以让他一个人就这样逍遥法外。是不是在你们那些有权利的单位,就会有什么人来保护,就可以随随便便的这样打别人,尤其是打一个妇女同志。这要你们法律工作者自己,才能够说得清楚。

  2、宋文革单位给法院的证词

  满长雄:陈本虚,我说,你有什么资格,来做这样的批注。宋文革为什么在这个时候不出庭,一个弱女子,对这样的审判,是有意见的。一个有妇之夫,长期与人非法同居,第三者的介入,已经毁掉了一个好好的家庭。难道这些坏人,就可以长期的逍遥法外,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也是我们社会的正气下滑,邪恶四起的真正原因。也是我们法制工作者需要考虑的地方。再说就是法院不判决你陈本虚离婚,也是有一定道理。

  什么天理何在,什么天理何存,真的是一派胡言。难道你想法院不反对你这个负心汉,也和你一起来欺负我们一个女同志?

  严小春:一九###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写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谁予离婚。其中第七条说: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如果按这一条,法院已经没有理由再不判决离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不知道,这法官为什么置法律于不顾,不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非要不判别人离婚。

  王建春:法院判决,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支持。因为法院对一件离婚案处理过程,他也是抱着要基本保持家庭稳定态度来执行的。陈本虚,你既然要离婚,那就得有耐心等一等。要是人人离婚都像上洗手间那样方便,那这个社会,还成不成社会呢?不过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真的不应该再说,他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了。

  要是两个人的矛盾到了这种程度,法官还在那里睁着眼睛,瞎说人家的感情没有破裂,真的也说不过去。气急攻心穷急无奈,陈本虚是自己命遇的剋星,纵然是作家找来了圣经词典,也是救他不得的。

  法律真的是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律就是天平,法律就应该无情,既然法律都可以做得有情有义,既然法律都可以说来说去,要你法律做什么?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个法官,真可以说,不是个东西。至少也是一个坏法官。陈本虚骂他,没有骂错,要骂。

  陈本虚在宋文革单位证词上的批注:

  奇文共欣赏。想不到现在这个世界上,还有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理。还有这样的妇联,真是把人都要笑死了。可是这就是我们面前真正的现实。这里现实,就是这样的。现实是常常会让你发笑的东西。好了,如水月光先生,你就认真地看一看,这当代奇文吧。

  东莞长安法院领导并陈本虚离婚案的主审法官同志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

  我们单位的宋文革同志,能够遵守公司的组织纪律,能够团结广大同志,能够助人为乐,是一个人品好,思想好,工作也好,不可多得的女同志。尤其是她因为家庭的问题,多次求助于我们公司的妇联,镇妇联,市妇联,市信访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可是却从来也没有影响到她的上班工作时间。都把自己的家庭问题和工作问题,处理得相当好。得到我们全公司同志们的一致称赞。

  现在根据我们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初步了解,她对法庭所答辩的材料,虽然在第一次和二次之间,有一些小小的出入,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是属实的。现在也将我们单位经过研究之后的一些意见,和一些不成熟看法,向你们,我们的人民法院提供参考如下:

  今年六月,我单位职工宋文革同志就因肾结石住院出院没多久,就招到丈夫陈本虚毒打,不但打得她鼻青脸肿。陈本虚他这一次居然还要我们的宋文革同志给他跪下来,还不准她自己站起来。陈本虚就是经常性的打她,常常都被打得浑身是伤。我们常常在办公室里,看到她的伤痕的都是感觉到惨不忍睹。

  这样的行为,不是一个典型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法西斯分子的行为么?当我们单位和妇联的同志们,知道宋文革同志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我们公司并没有宿舍的情况下,唯有在总部资料的档案室,摆下了一张床的地方,我们把它给腾了出来,给宋文革同志暂时住下。

  你们试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提供床位给宋文革同志,那她碰到了这样凶恶的坏蛋,不是就只有让一个女同志往死里去了吗。

  我们认为一个人离婚,是要经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但是一个残酷没有人性的打人者,他是触犯刑法了的。这要不要你们法律机关亲自来处理?是否可以让他一个人就这样逍遥法外。是不是在你们那些有权利的单位,就会有什么人来保护,就可以随随便便的这样打别人,尤其是打一个妇女同志。这要你们法律工作者自己,才能够说得清楚。

  2、宋文革单位给法院的证词

  满长雄:陈本虚,我说,你有什么资格,来做这样的批注。宋文革为什么在这个时候不出庭,一个弱女子,对这样的审判,是有意见的。一个有妇之夫,长期与人非法同居,第三者的介入,已经毁掉了一个好好的家庭。难道这些坏人,就可以长期的逍遥法外,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也是我们社会的正气下滑,邪恶四起的真正原因。也是我们法制工作者需要考虑的地方。再说就是法院不判决你陈本虚离婚,也是有一定道理。

  什么天理何在,什么天理何存,真的是一派胡言。难道你想法院不反对你这个负心汉,也和你一起来欺负我们一个女同志?

  严小春:一九###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写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谁予离婚。其中第七条说: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如果按这一条,法院已经没有理由再不判决离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不知道,这法官为什么置法律于不顾,不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非要不判别人离婚。

  王建春:法院判决,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支持。因为法院对一件离婚案处理过程,他也是抱着要基本保持家庭稳定态度来执行的。陈本虚,你既然要离婚,那就得有耐心等一等。要是人人离婚都像上洗手间那样方便,那这个社会,还成不成社会呢?不过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真的不应该再说,他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了。

  要是两个人的矛盾到了这种程度,法官还在那里睁着眼睛,瞎说人家的感情没有破裂,真的也说不过去。气急攻心穷急无奈,陈本虚是自己命遇的剋星,纵然是作家找来了圣经词典,也是救他不得的。

  法律真的是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律就是天平,法律就应该无情,既然法律都可以做得有情有义,既然法律都可以说来说去,要你法律做什么?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个法官,真可以说,不是个东西。至少也是一个坏法官。陈本虚骂他,没有骂错,要骂。

  陈本虚在宋文革单位证词上的批注:

  奇文共欣赏。想不到现在这个世界上,还有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理。还有这样的妇联,真是把人都要笑死了。可是这就是我们面前真正的现实。这里现实,就是这样的。现实是常常会让你发笑的东西。好了,如水月光先生,你就认真地看一看,这当代奇文吧。

  东莞长安法院领导并陈本虚离婚案的主审法官同志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

  我们单位的宋文革同志,能够遵守公司的组织纪律,能够团结广大同志,能够助人为乐,是一个人品好,思想好,工作也好,不可多得的女同志。尤其是她因为家庭的问题,多次求助于我们公司的妇联,镇妇联,市妇联,市信访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可是却从来也没有影响到她的上班工作时间。都把自己的家庭问题和工作问题,处理得相当好。得到我们全公司同志们的一致称赞。

  现在根据我们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初步了解,她对法庭所答辩的材料,虽然在第一次和二次之间,有一些小小的出入,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是属实的。现在也将我们单位经过研究之后的一些意见,和一些不成熟看法,向你们,我们的人民法院提供参考如下:

  今年六月,我单位职工宋文革同志就因肾结石住院出院没多久,就招到丈夫陈本虚毒打,不但打得她鼻青脸肿。陈本虚他这一次居然还要我们的宋文革同志给他跪下来,还不准她自己站起来。陈本虚就是经常性的打她,常常都被打得浑身是伤。我们常常在办公室里,看到她的伤痕的都是感觉到惨不忍睹。

  这样的行为,不是一个典型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法西斯分子的行为么?当我们单位和妇联的同志们,知道宋文革同志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我们公司并没有宿舍的情况下,唯有在总部资料的档案室,摆下了一张床的地方,我们把它给腾了出来,给宋文革同志暂时住下。

  你们试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提供床位给宋文革同志,那她碰到了这样凶恶的坏蛋,不是就只有让一个女同志往死里去了吗。

  我们认为一个人离婚,是要经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但是一个残酷没有人性的打人者,他是触犯刑法了的。这要不要你们法律机关亲自来处理?是否可以让他一个人就这样逍遥法外。是不是在你们那些有权利的单位,就会有什么人来保护,就可以随随便便的这样打别人,尤其是打一个妇女同志。这要你们法律工作者自己,才能够说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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