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乳房2_性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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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乳房2

  2、嫖娼那样的事要犯错误

  前面,我谈到被告对我母亲我家人态度,现在我要谈的是,我对被告一家人的态度。

  自从我认识被告后,就将被告从她的家乡和阳县,转到了凤凰市经贸发展公司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她的家在农村,弟妹多家又穷。可她那唯一在工作的姐姐姐夫,在县城里工作了好多年,对她们家根本就不管。

  立即就安排她的妹妹,到一位下海朋友的餐馆里打工。当时,我只有一间住房。和同事商量,他们下班之后的晚上,让她的妹妹住。早晨,他们还未上班,人就离开办公室。

  同时,我交待朋友说,主要是让她能学到手艺。被告妹妹不到几个月的时间里,就开了小城的第一家餐馆。几个月下来,挣的钱,比我的还多。

  以后在我动员下,被告一家人都离开农村,来到凤凰城。他们来了,只要我家里那些不紧要,他们需要的东西,全任凭他们拿了去。

  被告为人心胸狭窄。家中凡是我以前的衣物,她都看成是我前妻留下来的。目标是一件也不留下。

  我从小家里就穷。少小时,出外闯荡,深知钱财来之不易。平常就非常地节俭。可被告对那些东西,总是要除之干净而后快。常常把我的一件衣物,突然就送给了什么人。先时我竟然以为,是她的扶贫济困之心。后来才知道,实在是用心险恶。

  我们来到东莞长安,一开始以为,这儿是遍地黄金。把原来在凤凰的东西,除衣物和书籍,几件旧电器,一切生活用品,全部送给了被告家人。当时,仅仅是家具,就有结婚时一套,还有结婚前,我添置的一套。可到了东莞长安,大家也看见,被告在列所谓财产时,连一支小小灯泡,都列了进去。

  说实话,像我们这样的家庭,没有什么东西叫做财产。不过按法律说,是财产,就算做财产吧。我们临来东莞长安,经济就分开各用各的。下面我也就家具、书籍、住房、存款及其他东西,详细做个说明:

  当时我们衣物并不多,被子相当多。被告第一次出走,带走了自己衣物。被告第二次出走,借机把所有被子全带走了。除我床上的,她不好意思动,给女儿留下的,是最差的被子。还有其它生活用品,只要是她能拿得动的,全拿走了。只有从凤凰带来的电视机,电冰箱,都用了十年以上。

  我的藏书,并不是很多。这些书,都是我在年轻时,对于书籍爱好,一时兴起买下来的。自从同被告结婚之后,由于被告的工资低,生活进入了困难期。根本就不可能,再有钱去买书。你们可以从买书的日期上,得到充分的证明。

  来到东莞长安,单位本来就没有住房。是我找到了谭市长,亲自批给我的。被告第一次出走,住的是单位的房子。当然那房子,并不那么好,这应该也是一个必然。为什么,你不搞好自己的家庭关系?

  第一次判决之后,被告居然不打任何招呼,擅自就搬了回来。不到几天时间,同我的女儿发生了矛盾,连我单位领导,都担心女儿会出什么事。那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被告第二次出走,也是必然。被告作为一个后母,是相当不称职的。可以说是一点天良都没有。

  再说要是被告长期同我女儿在一起住,后果是会让人遗憾的。何况,现在被告在自己的单位,已经有了住房,再没有理由,反复地要求,要住什么三房一厅。大家可以试想一下,要是一个人离了婚,她住的房子,还越住越宽敞,那大家都不快快离婚了呢。

  一九九二年底,我与被告在经济上,就已经分开了。从那时起,基本上是两个人凑钱,一起过日子。自从与被告结婚,我的经济就每况愈下。首先是被告做的是临时工,工资相当的低。就是一九###年转了正,工资也是相当低。

  之后,我上大学去读书,每月还要寄钱抚养我的女儿。再后来,还要花钱活动,调来东莞长安。所以基本上,我们就没有什么存款。与被告分居后,我负担更重。先是我父亲母亲,由于他们单位不景气。退休工资削减了不少,以至于最后几乎等于零。

  他们没有办法,就来我这儿居住近年。全部是由我一个人负担。最后我父亲在这儿突然害病,他的一切费用,全部都由我个人负担。加上这几年,我养父,养母相继病故,都由我负担了大部分费用。

  被告最早离家出走,我就说过,要是按照法律,继子在家庭中地位,抚养义务是平等的。按照一边抚养一个的原则。我承担了女儿一切费用,不应该再承担儿子费用。

  被告作为母亲,丝毫不顾儿子的心灵,是否受到伤害,屡屡指使儿子哭哭啼啼,前来我单位,我住所纠缠闹事。

  就是这样,我还是从分居时起的一九九三年以来,负担起儿子幼儿园学费,早餐费及其他的费用。一九九四年儿子入读东平小学,除了学费,早餐费,校服费,都是我出。被告就是给儿子两餐开支。

  被告还多次在突然间,或者说一不高兴,就把儿子赶了出来,说是自己不要他了。或者又说,养不活他了。就这样,给我添了不少的麻烦。可每次我把儿子上学的学校,休息的接送站什么的,都安排好了,被告又把他接了回去。这样,使我在精神和物质上,损失了不少。

  在分居的日子中,我除了要负担女儿一切费用外,还承担儿子的大部分费用。按照婚姻法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享有平等权利规定。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男女共同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被告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但我为了儿子女儿的心灵免受伤害,照样都承担了。

  被告在财产清单中,说及我们存款问题。这一点被告没有写出自己拿的,我们家的国库券。还有自己掌握在手中的活期存款,这两笔钱有逾万元之多。在我手中只不过万余元。

  我要负担女儿全部费用,又要负担儿子生活,学习费用。在经济上基本非常贫困。所以说,在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家产可分。

  2、嫖娼那样的事要犯错误

  前面,我谈到被告对我母亲我家人态度,现在我要谈的是,我对被告一家人的态度。

  自从我认识被告后,就将被告从她的家乡和阳县,转到了凤凰市经贸发展公司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她的家在农村,弟妹多家又穷。可她那唯一在工作的姐姐姐夫,在县城里工作了好多年,对她们家根本就不管。

  立即就安排她的妹妹,到一位下海朋友的餐馆里打工。当时,我只有一间住房。和同事商量,他们下班之后的晚上,让她的妹妹住。早晨,他们还未上班,人就离开办公室。

  同时,我交待朋友说,主要是让她能学到手艺。被告妹妹不到几个月的时间里,就开了小城的第一家餐馆。几个月下来,挣的钱,比我的还多。

  以后在我动员下,被告一家人都离开农村,来到凤凰城。他们来了,只要我家里那些不紧要,他们需要的东西,全任凭他们拿了去。

  被告为人心胸狭窄。家中凡是我以前的衣物,她都看成是我前妻留下来的。目标是一件也不留下。

  我从小家里就穷。少小时,出外闯荡,深知钱财来之不易。平常就非常地节俭。可被告对那些东西,总是要除之干净而后快。常常把我的一件衣物,突然就送给了什么人。先时我竟然以为,是她的扶贫济困之心。后来才知道,实在是用心险恶。

  我们来到东莞长安,一开始以为,这儿是遍地黄金。把原来在凤凰的东西,除衣物和书籍,几件旧电器,一切生活用品,全部送给了被告家人。当时,仅仅是家具,就有结婚时一套,还有结婚前,我添置的一套。可到了东莞长安,大家也看见,被告在列所谓财产时,连一支小小灯泡,都列了进去。

  说实话,像我们这样的家庭,没有什么东西叫做财产。不过按法律说,是财产,就算做财产吧。我们临来东莞长安,经济就分开各用各的。下面我也就家具、书籍、住房、存款及其他东西,详细做个说明:

  当时我们衣物并不多,被子相当多。被告第一次出走,带走了自己衣物。被告第二次出走,借机把所有被子全带走了。除我床上的,她不好意思动,给女儿留下的,是最差的被子。还有其它生活用品,只要是她能拿得动的,全拿走了。只有从凤凰带来的电视机,电冰箱,都用了十年以上。

  我的藏书,并不是很多。这些书,都是我在年轻时,对于书籍爱好,一时兴起买下来的。自从同被告结婚之后,由于被告的工资低,生活进入了困难期。根本就不可能,再有钱去买书。你们可以从买书的日期上,得到充分的证明。

  来到东莞长安,单位本来就没有住房。是我找到了谭市长,亲自批给我的。被告第一次出走,住的是单位的房子。当然那房子,并不那么好,这应该也是一个必然。为什么,你不搞好自己的家庭关系?

  第一次判决之后,被告居然不打任何招呼,擅自就搬了回来。不到几天时间,同我的女儿发生了矛盾,连我单位领导,都担心女儿会出什么事。那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被告第二次出走,也是必然。被告作为一个后母,是相当不称职的。可以说是一点天良都没有。

  再说要是被告长期同我女儿在一起住,后果是会让人遗憾的。何况,现在被告在自己的单位,已经有了住房,再没有理由,反复地要求,要住什么三房一厅。大家可以试想一下,要是一个人离了婚,她住的房子,还越住越宽敞,那大家都不快快离婚了呢。

  一九九二年底,我与被告在经济上,就已经分开了。从那时起,基本上是两个人凑钱,一起过日子。自从与被告结婚,我的经济就每况愈下。首先是被告做的是临时工,工资相当的低。就是一九###年转了正,工资也是相当低。

  之后,我上大学去读书,每月还要寄钱抚养我的女儿。再后来,还要花钱活动,调来东莞长安。所以基本上,我们就没有什么存款。与被告分居后,我负担更重。先是我父亲母亲,由于他们单位不景气。退休工资削减了不少,以至于最后几乎等于零。

  他们没有办法,就来我这儿居住近年。全部是由我一个人负担。最后我父亲在这儿突然害病,他的一切费用,全部都由我个人负担。加上这几年,我养父,养母相继病故,都由我负担了大部分费用。

  被告最早离家出走,我就说过,要是按照法律,继子在家庭中地位,抚养义务是平等的。按照一边抚养一个的原则。我承担了女儿一切费用,不应该再承担儿子费用。

  被告作为母亲,丝毫不顾儿子的心灵,是否受到伤害,屡屡指使儿子哭哭啼啼,前来我单位,我住所纠缠闹事。

  就是这样,我还是从分居时起的一九九三年以来,负担起儿子幼儿园学费,早餐费及其他的费用。一九九四年儿子入读东平小学,除了学费,早餐费,校服费,都是我出。被告就是给儿子两餐开支。

  被告还多次在突然间,或者说一不高兴,就把儿子赶了出来,说是自己不要他了。或者又说,养不活他了。就这样,给我添了不少的麻烦。可每次我把儿子上学的学校,休息的接送站什么的,都安排好了,被告又把他接了回去。这样,使我在精神和物质上,损失了不少。

  在分居的日子中,我除了要负担女儿一切费用外,还承担儿子的大部分费用。按照婚姻法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享有平等权利规定。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男女共同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被告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但我为了儿子女儿的心灵免受伤害,照样都承担了。

  被告在财产清单中,说及我们存款问题。这一点被告没有写出自己拿的,我们家的国库券。还有自己掌握在手中的活期存款,这两笔钱有逾万元之多。在我手中只不过万余元。

  我要负担女儿全部费用,又要负担儿子生活,学习费用。在经济上基本非常贫困。所以说,在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家产可分。

  2、嫖娼那样的事要犯错误

  前面,我谈到被告对我母亲我家人态度,现在我要谈的是,我对被告一家人的态度。

  自从我认识被告后,就将被告从她的家乡和阳县,转到了凤凰市经贸发展公司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她的家在农村,弟妹多家又穷。可她那唯一在工作的姐姐姐夫,在县城里工作了好多年,对她们家根本就不管。

  立即就安排她的妹妹,到一位下海朋友的餐馆里打工。当时,我只有一间住房。和同事商量,他们下班之后的晚上,让她的妹妹住。早晨,他们还未上班,人就离开办公室。

  同时,我交待朋友说,主要是让她能学到手艺。被告妹妹不到几个月的时间里,就开了小城的第一家餐馆。几个月下来,挣的钱,比我的还多。

  以后在我动员下,被告一家人都离开农村,来到凤凰城。他们来了,只要我家里那些不紧要,他们需要的东西,全任凭他们拿了去。

  被告为人心胸狭窄。家中凡是我以前的衣物,她都看成是我前妻留下来的。目标是一件也不留下。

  我从小家里就穷。少小时,出外闯荡,深知钱财来之不易。平常就非常地节俭。可被告对那些东西,总是要除之干净而后快。常常把我的一件衣物,突然就送给了什么人。先时我竟然以为,是她的扶贫济困之心。后来才知道,实在是用心险恶。

  我们来到东莞长安,一开始以为,这儿是遍地黄金。把原来在凤凰的东西,除衣物和书籍,几件旧电器,一切生活用品,全部送给了被告家人。当时,仅仅是家具,就有结婚时一套,还有结婚前,我添置的一套。可到了东莞长安,大家也看见,被告在列所谓财产时,连一支小小灯泡,都列了进去。

  说实话,像我们这样的家庭,没有什么东西叫做财产。不过按法律说,是财产,就算做财产吧。我们临来东莞长安,经济就分开各用各的。下面我也就家具、书籍、住房、存款及其他东西,详细做个说明:

  当时我们衣物并不多,被子相当多。被告第一次出走,带走了自己衣物。被告第二次出走,借机把所有被子全带走了。除我床上的,她不好意思动,给女儿留下的,是最差的被子。还有其它生活用品,只要是她能拿得动的,全拿走了。只有从凤凰带来的电视机,电冰箱,都用了十年以上。

  我的藏书,并不是很多。这些书,都是我在年轻时,对于书籍爱好,一时兴起买下来的。自从同被告结婚之后,由于被告的工资低,生活进入了困难期。根本就不可能,再有钱去买书。你们可以从买书的日期上,得到充分的证明。

  来到东莞长安,单位本来就没有住房。是我找到了谭市长,亲自批给我的。被告第一次出走,住的是单位的房子。当然那房子,并不那么好,这应该也是一个必然。为什么,你不搞好自己的家庭关系?

  第一次判决之后,被告居然不打任何招呼,擅自就搬了回来。不到几天时间,同我的女儿发生了矛盾,连我单位领导,都担心女儿会出什么事。那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被告第二次出走,也是必然。被告作为一个后母,是相当不称职的。可以说是一点天良都没有。

  再说要是被告长期同我女儿在一起住,后果是会让人遗憾的。何况,现在被告在自己的单位,已经有了住房,再没有理由,反复地要求,要住什么三房一厅。大家可以试想一下,要是一个人离了婚,她住的房子,还越住越宽敞,那大家都不快快离婚了呢。

  一九九二年底,我与被告在经济上,就已经分开了。从那时起,基本上是两个人凑钱,一起过日子。自从与被告结婚,我的经济就每况愈下。首先是被告做的是临时工,工资相当的低。就是一九###年转了正,工资也是相当低。

  之后,我上大学去读书,每月还要寄钱抚养我的女儿。再后来,还要花钱活动,调来东莞长安。所以基本上,我们就没有什么存款。与被告分居后,我负担更重。先是我父亲母亲,由于他们单位不景气。退休工资削减了不少,以至于最后几乎等于零。

  他们没有办法,就来我这儿居住近年。全部是由我一个人负担。最后我父亲在这儿突然害病,他的一切费用,全部都由我个人负担。加上这几年,我养父,养母相继病故,都由我负担了大部分费用。

  被告最早离家出走,我就说过,要是按照法律,继子在家庭中地位,抚养义务是平等的。按照一边抚养一个的原则。我承担了女儿一切费用,不应该再承担儿子费用。

  被告作为母亲,丝毫不顾儿子的心灵,是否受到伤害,屡屡指使儿子哭哭啼啼,前来我单位,我住所纠缠闹事。

  就是这样,我还是从分居时起的一九九三年以来,负担起儿子幼儿园学费,早餐费及其他的费用。一九九四年儿子入读东平小学,除了学费,早餐费,校服费,都是我出。被告就是给儿子两餐开支。

  被告还多次在突然间,或者说一不高兴,就把儿子赶了出来,说是自己不要他了。或者又说,养不活他了。就这样,给我添了不少的麻烦。可每次我把儿子上学的学校,休息的接送站什么的,都安排好了,被告又把他接了回去。这样,使我在精神和物质上,损失了不少。

  在分居的日子中,我除了要负担女儿一切费用外,还承担儿子的大部分费用。按照婚姻法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享有平等权利规定。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男女共同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被告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但我为了儿子女儿的心灵免受伤害,照样都承担了。

  被告在财产清单中,说及我们存款问题。这一点被告没有写出自己拿的,我们家的国库券。还有自己掌握在手中的活期存款,这两笔钱有逾万元之多。在我手中只不过万余元。

  我要负担女儿全部费用,又要负担儿子生活,学习费用。在经济上基本非常贫困。所以说,在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家产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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